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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止探望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2 ℃

  案例:甲男与乙女为夫妻,2007年11月30日经A区法院判决离婚,上诉期内甲又上诉至B中级法院,经B中级法院调解,甲乙离婚。调解书内容有:1、甲乙自愿达成协议离婚。2,子女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丙18周岁止。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甲有权接丙,晚5点送回3,财产分割部分及其他略。

  数月后甲去探望丙,因丙(2周岁)不肯走而迁怒于乙,继而大打出手,丙受到惊吓,大小便不能控制,医生诊断为惊吓过度导致行为退缩。现乙欲向法院申请中止甲对丙的探望权,问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或是诉请?

  一、中止探望权为执行中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是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执行中的问题吗?若是,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呢?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执行标的不是财产,以此推理不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进而可以推理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受理。不知以上推理是否成立?

  二、中止探望权为一个新诉?

  若是新诉讼,那原告应当向哪个法院提出诉请呢?是原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法院?若其是中级人民法院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调解水中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受理呢?若受理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依据民诉法规定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不知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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