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太今年65岁,退休工人,因老伴去世早和独生子相依为命,儿子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就业结婚。2000年5月孙子出生,李老太太高兴的就到儿子处一起住,一直照顾到孙子断奶后,就把孙子领回家抚养,儿子和儿媳除放假回来照看外,全由李老太太一人照看孙子。去年8月儿和儿媳突然离婚,孙子由儿媳从奶奶身边接走抚养,李老太立感失落。春节前奶奶想念孙子,就去探望孙子,并商量儿媳领孙子回家过春节被拒绝。李老太太因思念孙子就常与孙子通电话,孙子也闹着要找奶奶,为此儿媳以李老太太打电话太多扰乱她和儿子的生活为由,提出她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是孩子的合法的监护人,禁止李老太太打电话和探望她儿子。李老太太认为她为孙子付出的比儿和儿媳多,不让探望孙子是对她精神上的折磨。那么,李老太太有无单独探望孙子的权利?
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取得直接抚养子女权的一方,就成为子女的监护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不能作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抚养时间长短不是决定探望权的依据,李老太太虽与孙子共同生活6年,相互间有深厚的感情。在现实生活中,象李老太太那样抚养孙子女和外甥子女的确有不少,老人为子女甘心情愿无私奉献,隔代亲和疼爱之心可以理解。但按照法律规定李老太太不能单独行使探望权,可以在其儿子行使探视权时,一起探望孙子。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是指直接抚养方父或母应履行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利的义务。探视应本着方便探望人,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望时间。如果子女拒绝探望时,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说服子女同意探望。探望权不仅是父母之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是因父母感情破裂才解除婚姻关系的,许多父母在协商时就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甚至以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阻碍或拒绝探望,侵害了对方的探望权利时,有探望权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李老太太要求领孙子回家过年、过节,也只能由其父母协商决定,奶奶或其他人未经直接抚养人同意无权领其回家过年。父母婚姻关系虽解除,但其血缘关系没有断绝,其亲情关系也不会改变。
因此,作为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应通情达理,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还老人一个心愿,对子女有利而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