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许某认为没按时见到孩子,就以“探视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日前,经执行法官耐心化解,许某和前夫王某预定,将5月份的探视时间定在今天“六一”儿童节。
许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合,于今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3岁女儿随父亲王某生活,许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因许某在温州一中学教书,双方约定每月第一个星期天为许某看望女儿的时间。第二个月恰逢“五一”长假,许某因没能在约定地点见到女儿,马上就以未能正常探视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与王某取得联系后,王某的父母向法官诉起了苦:王某已打电话告诉了许某孙女因感冒发烧在医院,可许某仍要求按调解时约定的时间地点看孩子,有些不近情理,双方离婚后,孙女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由于王某无业,孩子的生活费一直由爷爷奶奶垫付,希望许某能按时给付抚育费,也希望看望孩子的地点能改在离老人住处近一些的地方。
闻知此事,执行法官 迅速与身在温州的许某取得联系,希望她能考虑一下老人的建议。许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欠考虑表示了歉意,愿意将未付的两个月的抚育费全部付清,并重新协商会面地点。最后,法官提议将这一次的探视时间定在6月1日,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赞同,听说儿童节能和爸爸妈妈一起过,孩子高兴地拍起了小手。
一位伦理专家指出,即使夫妻离异,也应该给孩子双份的幸福。离婚后的父母双亲,对孩子的抚养是最基本的责任,对孩子的探视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当签下离婚协议后,如果不定期支付抚养费、不定期探视孩子,都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如果有特殊原因、有困难不能配合执行,都应与对方提前沟通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