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我与前妻李某离婚一案,经德城区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每月探望孩子两次。
离婚后,我依调解书按时给付抚养费,但李某自从今年6月份起拒绝我探望孩子,虽然我多次找她评理,但她仍借故不让我见孩子。因为李某违反调解书的约定,不让我探望孩子,我打算从现在起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离婚后前妻不让我探望孩子,我是否有权不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据该规定,李某阻止你探望孩子,不但违反了你们双方在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且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如经劝说,李某仍为你探望孩子设置障碍,你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给付抚养费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不能以李某拒绝你探望孩子为由不履行抚养义务。
应当明确的是,你与李某虽然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你们离婚而消除。通俗地讲,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你们双方的子女,你拒绝支付抚养费,孩子在生活中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你停止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对的。另外,李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你还需按规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