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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父母大战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4 ℃

  “离婚了,别再来找我”,这一句夫妻离婚后的告别对白,在孩子那里却转换成了“父母离婚了,谁能来看望我?”发自孩子内心的爱的渴望令人心酸。近年来,由探视权执行难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亟待引起关注。 日前,在福建泉州召开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上,如何确保离婚后探视权的行使,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成为热议的焦点话题。 探视权争夺大战屡屡上演 父母之爱,是孩子成长的爱巢,不幸的是,有些孩子却只能享受一份残缺的爱,因为父母离异,只能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 于是,孩子成了离异父母相互“斗争”的砝码。孩子判给了父亲,母亲就不能见;判给了母亲,父亲就不能看。曾经的亲情被撕裂,探视权争夺大战屡屡上演。 据统计,在2007年黑龙江省基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65%的孩子是单亲家庭,其中又有75%的孩子因为父母离异后,只随一方生活,长期不接触另一方,父母亲情的分离给孩子脆弱的情感蒙上了一层阴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张伟东、田梦华、李黎就此进行了一项专题调研,他们分析了大量的探视权纠纷后发现,探视权行使难的情况五花八门。 杨某、王某离婚后,本来约定好6岁的女儿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杨某每周六上午可接孩子回家,下午送回。谁知,杨某多次去探望孩子,都吃了闭门羹。杨某一气之下,不再给孩子抚养费。 一个4岁孩子,父母离异后,抚养权判给了父亲,母亲对孩子牵挂很深。但孩子的爷爷只允许妈妈到家里去看望孩子,不能接出来,理由是“孩子回家后好几天过不来劲儿”、“每次回家都要打吊瓶”。 此外,限制探视权、剥夺探视权等情形也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双方为争夺探视权不惜大打出手。 据报道,一对离异夫妻的男方为实现探视权,当街从女方怀中抢走儿子,甚至举家逃亡;女方则通过媒体“通缉”抢子而逃的男方及家人,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田梦华法官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她分析探视难的主要原因是:父母认为离婚后孩子是个人私有财产,不容他人侵犯;父亲或母亲利用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机会,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和对对方的愤懑,还有的与抚养费挂钩,没钱就不让见孩子,以此制裁对方。 “拒绝探望孩子,大多是父母从自身利益出发,用大人权利的最大化换取孩子利益的最小化,是对孩子合法权利的无情践踏。父母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在探视权争夺的大战中,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田梦华法官说。 法律真空 法官感叹执行难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确立,使威严的法律呈现出人性化的温情。 但由于我国对探视权的法律制定起步较晚,尚处尝试探索阶段,一些规定较为模糊,现行探视权执行中遭遇的一些法律真空,使民事法官普遍感到“执行难、执行探视案件难上加难”。一位老法官感叹:“宁可去抓‘老赖’,也不办‘小孩儿’。” 法官们分析,目前探视权法律真空主要是探视权的主体资格确认不完善。 在探视权执行时,除了当事的父母外,双方亲属包括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甚至姑舅姨婆都来了,都要求法院准许探视。而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探视权的主体仅有父母,对于其他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的亲权人,法院可否一并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常常使法官在确认与不确认中为难。 小方母亲认为父亲的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遭到小方父亲激烈反对,双方矛盾升级。《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然而实际执行中,哪些行为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使我们法官在办案中没有法律抓手,仅凭一些常识去断定,有的该中止的没有中止、不该中止的却中止了。”田法官说,这往往导致孩子不满意、家长不理解、社会不认同,离异双方旧恨添新怨。 此外,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王立明法官说,探视权的案子当事人申请一次,法院就得立案执行一次,这种执行长期反复,既影响执行效率也伤害孩子的感情。 “更关键的是,孩子是‘人’,不是‘东西’,不能像执行金钱、财产那样强行查封、扣划,法官通常会在决策强制与强制时犯难。”田法官说。 亲情与法律如何平衡 “探视权的灵魂是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过去审理案件更多考虑父母的权利和意愿,而没有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吴晓芳说,法官应以孩子最佳利益为理念原则,更好地落实执行探视权,尤其应从严掌握探视权中止,对剥夺父母探视权的严厉处罚应慎而又慎。 吴法官在美国考察时,对一个案件的审理感触很深。一离婚母亲申请中止父亲一方的探视权,理由是孩子父亲患有艾滋病。案子打到联邦上诉法官,认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人不一定会感染上艾滋病,保持父母对孩子的完整的爱更为重要,因此驳回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姬广胜法官认为,探视权案执行中,应重视孩子的感情和真实想法,特别是10岁以上的儿童,已经具备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要考虑和征求他们的真实想法,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说,关键是父母要转变观念,孩子有独立情感与人格尊严,不是哪一方的私有财产,双方应本着孩子第一,相互协调沟通,法官应注重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处理,避免矛盾升级。 在国外,如离异一方拒不为另一方探望子女提供方便而采取强制措施时,一般由社会义工对此进行监督协助。 广东阳江市中院关天国法官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将探视权行使的监督权利赋予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社区街道,还可以适当加强立法的惩罚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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