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
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