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
a. 未成年子女不满2周岁的。b.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暴力倾向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c.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患者除外)期间。d.未成年子女在国外旅游或求学期间。e.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青少年违法行为或有赌博、吸毒等行为的。f.申请探望权一方系参加邪教组织的。g.未成年子女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由于种种原因,审判实践中不少离婚案件的双方丧失天良,以种种不符合法律的借口,坚决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法官针对此类案件权衡利弊后,强行判决一方抚养子女。由于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风尚要求,因此,笔者建议,该行为亦属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之一。
2、探望权的终止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a.子女已满16周岁。b.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c.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d.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e.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f.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g.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3、探望权的执行
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在美国,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对拒不执行判决、具有蔑视法庭情况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监禁,也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监护权的听证,取消监护人的监护权。有的州甚至还规定每次赔偿200美元,对于涉及子女监护权的制裁具体表现一是刑事责任:处罚款最高为1万美元或监禁1年。二是民事赔偿责任:对失去为孩子服务的机会所造成的感情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为使孩子恢复原状所花的费用。
关于探望权的执行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被执行人不能是子女,只能是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其次,还应考虑到探望权人若违反法律文书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应受到的法律制裁。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及我国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抚养权利滥用而妨碍探望权的行为人实施拘留和罚款,我国亦应规定拘留的最长时间及罚款的最高数额。笔者建议: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处以3000元以内的罚款以明确对探望权执行罚款的最高数额,对拘留的时间定为1~15日等,以此达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亲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