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周某和杨某结婚,不久,他们的儿子小杨出世。然而,在孩子出生不久,杨某和周某就不继续生活在一起。1997年6月,两人经过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调解离婚,他们的婚生儿子由扬某抚养。然而,自从杨某抚养小杨后,扬某对于小杨母亲周某探望儿子的行为不大乐意,有意阻止。这样,在两人离婚后至小杨9岁,周末长达8年未能与儿子谋面。于是周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有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院对周某所提探望的要求给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于每月的第二个周末、第四个周末探望婚生子小杨,杨某提供小杨的就读学校、住址等基本情况,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