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原则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 2、对未成年子女有遗弃、虐待、歧视或其他不尽教育、 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患传染病未治愈的; 5、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接触人群的; 6、滥用探视权;
婚姻法三十八条第二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实践中可以有这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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