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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7-06-11 22:1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6 ℃

  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5.有辩论的权利。

  6.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8.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就有关事项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3.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达起诉状和进行答辩的权利。

  15.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不例外:

  1.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3.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包括离婚与否,财产如何分配,子女怎样抚养等负有举证责任。

  4.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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