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都很宠爱。张先生说,“威威”是一条松狮犬,金黄金黄的毛发,憨憨的样子,很逗人喜爱。自己是看着“威威”一天天长大的。狗是有感情的动物,见不到男主人,会很伤心。因此离婚后,希望王女士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
而王女士则认为宠物狗“威威”一直是自己在照料,张先生工作很忙,根本没有精力照顾。一但离婚,两人都会有各自新的生活,所以,不同意张先生再探视“威威”。
张先生一听,立刻急了,马上表示如果不让探视“威威”,就推翻离婚协议。
承办案件的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讲了《》的有关规定,讲明对家中饲养的宠物,离婚案件中只能按财产对待,处理所有权。在中,要求对宠物行使探视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对“威威”的“探视”问题。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同意离婚后,在双方都有时间的前提下,允许张先生在户外看“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