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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望女儿遭拒绝法院支持探望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4 ℃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02年2月生育一女叫李娜。2004年11月,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李娜随李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负担女儿生 活费1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女儿的医疗费。教育费由李某负担。离婚后,李某一度协助王某探望女儿,近来,王某、李某为探望女儿产生纠纷,王某遂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对其应当享受探望女儿的权利予以明确,即每月探望女儿二次,于每月双周的周六上午8时30分至李某家中接女儿回家,下午4时30分前将女儿送至李某家中。

    法官点评:我国规定,父母离婚后,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子女,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要求行使女儿探望权的请求,对孩子的正常学习及生活并无不良影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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