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黄某与单位同事周某结婚,2000年,双方有了自己的孩子。但后因感情不合,去年9月
,黄某、周某办理了。
离婚时,儿子归男方周某抚养,法院判决黄某单月探视1次,双月探视2次,并每月给孩子3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后,黄某在实施自己的探视权时,却发现周某十分苛刻,根本不让自己把孩子带出去玩,甚至只给短短几分钟的见面时间。对此,周某则振振有词,手握判决书告诉黄:判决书上白纸黑字明明写着是“探视”,就是只能来家里看一眼。黄某认为,这种探视和“探监”没啥区别,根本没有互动和情感的交流,对孩子也不利。
律师认为,探视权并不是简单的“看一眼”,除了探视外,还可以一起玩耍甚至居住生活,当然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它需要离婚父母双方互相协商,应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