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治网
在两年多时间里,经历了17次法院执行人员陪着离婚父亲探望女儿后,日前,海淀法院对周某某与孟某申请执行案中止执行。该案是《》修订后全国首例将探望权作为执行标的第一案。
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其母孟某抚养。后双方因探望权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判决孩子的父亲周某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探望一次女儿,时间为两个小时,地点在被探望人住地附近。
因双方当事人在探望问题上总有争议,所以周某某每月探望权的实现基本都是通过法院执行实现,也就是说通过执行程序,由执行法官陪着他实现探望女儿的愿望。自从2001年以来,周某某先后17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对女儿的探视权。在每次两个小时的探望时间里,执行员在场时,孩子一个人自己玩耍,其父追逐着才能和孩子说几句话,一旦执行员离开,孩子随即躲开父亲上楼。今年以来,被探望人周某(现年10周岁)一再表示不愿意接受其父的探望,并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孟某也认为孩子的父亲每次探望之后,对其女的学习、生活都造成影响,也同时提出中止执行申请。
海淀法院执行人员审查后提出,探望权即是探望权人的权利,同时被探望人也有是否接受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目的是通过比较固定的见面方式,增进双方感情交流,维系亲情。但在本案中,申请人周某某探望的全过程是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实现的,限制了被探望人的思想活动。现被探望人已年满10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其父周某某的探望,如再继续强制执行,无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此,法院决定,案件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