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来宽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离婚探望子女案时,因被执行人唐某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遂依法对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司法措施。
李某(女)与唐某(男)于1999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过几年争争吵吵的婚姻生活后,李某于2006年1月向法院提起了。经法院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随唐某共同生活,唐某不得将小孩长期送至亲戚家抚养。李某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探视方式为每礼拜六上午八时李某将孩子接走,于礼拜天下午五时前送回唐某处。
案件审结后,李某在要求探望孩子时,唐某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唐某履行法院调解书中的协助探望义务。
执行法官第一次找唐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唐某情绪非常激动,言称“小孩子李某一直可以看,我没有不给她看,小孩在老家上学,她想去看就去看,我也不阻拦,并且她也可以把小孩带去抚养,我没有意见”。但孩子早已被唐某送至睢宁一个亲戚家中,李某就是看不到孩子。之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唐某,从法律、人情、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等多方面做其思想教育工作,唐某还是不配合执行。法院遂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