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赡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但是,因探望权纠纷的发生,大多数是由于夫妻在离婚时就矛盾重重,离异后又不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的探望问题而产生的。所以,在探望权执行中存在很大的难度。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如何去执行呢?每一个执行法官做法不一,因为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定执行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探望权的执行也不适用。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人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笔者认为,对探望权的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执行法官首先要深入细致地了解双方当事人思想上拒绝执行的原因。然后,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法制宣传工作和相关解释工作,消除双方当事人间的疑虑,告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育父母从照顾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出发,自觉履行义务。
第二,要求有法定协助义务的相关单位协助执行。探望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果探望受阻的,可以考虑由未成年人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由执行法官联系这些协助单位,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妇联和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也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学校、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第三,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措施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最后笔者建议,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措施应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或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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