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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小孩探视权的实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8 ℃

  导读: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虽然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小孩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如何保障、执行呢?是个值得深虑的问题。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增进与子女的感情基础,双方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关爱、教育,虽然家庭已残缺,但是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为了探望权纠纷的发生,切实保障离婚后小孩探视权的有效落实,沪律网小编提醒您对以下事项必须明确:

  1、明确探视时间。即:在何时探视(如:周六、周日);每次探视的时长(如:一天、两天),明确起止时间,避免在以后发生争议;

  2、明确探视地点。即:在何地探视(如:女方或男方居住地、其他约定地)。是否可以把小孩带走及带离住所市、县。

  3、明确探望方式。即:一个月探视多少次?什么时候送回来?由哪一方负责接送呢?即是小孩子的接送方式。

  4、节假日、暑假、寒假期间的特别约定。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短时间和子女共同生活,时间多长。

  5、约定相关惩处措施。即: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探视方不按约定送还子女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等,加大违约的成本来迫使双方主动履行协议。

  小孩探视的问题当事人在离婚时极易忽视,认为只要在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方面不吃亏就行了,素不知一时的草率行事,日后将带来诸多烦恼。因此,男女双方离婚时,对小孩探视方面的问题应当在离婚协议,调解书中都明确约定。即使在法律文书中不能直接体现,也应当附上双方的约定协议。尽量约定明细,不要怕麻烦。这样一但产生纠纷,救济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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