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男女双方对分手后子女探视权问题持对立意见,最终,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非婚生女享有探视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季某女与被告赵某男自2009年4月起,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5月生一女孩田田,2014年7月,二人产生感情纠纷,原告季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赵男的同居关系。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原告季女与被告赵男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一致同意解除“夫妻”关系,但对非婚生女田田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存较大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与女儿没有感情,分手后不希望再见到被告,不同意被告探视女儿;被告赵男同意支付女儿抚养费,力争对女儿的探视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季某女与被告赵某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双方之间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根据婚姻法规定,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孩田田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对非婚生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应依照婚姻法规定原则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解除原告季某女与被告赵某男同居关系;
二、原告季某女与被告赵某男非婚生女孩田田由原告季某女抚养;
三、被告赵某男每年承担非生婚女田田的抚养费4000元,直至田田成年止;
四、被告赵某男对非婚生女孩田田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