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机会,80后女孩程某与比自己年长14岁的刘某相识。刘某经营着几家公司,出手阔绰,很快赢得程某的芳心。2010年,程某生育一子刘恒。
儿子出生后没几个月,突然有一天,一个女人抱着孩子找上门来,要求刘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程某这才知道,刘某竟同时跟其他女性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还有了孩子。
一气之下,程某将刘某告上法院,同时拿出了早在儿子出生前,就与刘某协商签订的《子女抚养费协议书》,要求判决刘恒归自己抚养,刘某按照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刘恒2010年的抚养费6.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时隔两年,程某再次来到法院,诉请刘某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6万元,因为自2012年3月起,刘某又开始拖欠抚养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庭上,刘某叹了口气说:“2012年因投资失败,我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应该调低抚养费支付标准。”
此言一出,立刻遭到程某反对:“刘某名下有十几套房产,一两套被查封不能说明他没有支付能力!”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刘某与程某就子女抚养费用的数额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刘某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刘恒的抚养费。刘某以其经济状况恶化,没有支付能力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但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涉讼,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没有经济能力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因此,刘某要求调低抚养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遂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潘兵指出,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呈现出“一异一同”的特点。“异”是指抚养费数额的认定往往“高低悬殊”,即双方事先签订抚养费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的抚养费数额明显高于无协议的案件。这是因为前一类案件中,男方多有一定的事业基础、经济条件较好,与女方属于婚外同居。出于“非婚生”的特殊性,女方多在孕期就与男方“谈判”,协议约定数额较高的抚养费。相反,在双方没有抚养费协议的案件中,因原告很难举证证明被告的经济情况和支付能力,相对前一类案件,法院判决认定的抚养费数额往往较低。
“同”是指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一个共同点是重复诉讼多。有协议的情况下,因被告不履行协议,拖欠支付,原告隔一两年就到法院起诉,讨要抚养费,上述案例就是如此。而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同样会隔几年就以物价上涨、孩子需求增加等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经历多次诉讼,双方往往积怨已深,情绪激动,法院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