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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难过户口这一关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8 ℃

  对一个女人来说,即将要升格做妈妈,无疑是件幸福的事情。但对于大连的姚女士来说,孩子的预产期越临近,她的压力就越大,因为她没有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如何上户口成为眼下最困扰她的一件事。

  “先不说上幼儿园上学,这孩子没有户口的话,出门连火车、飞机都没法坐。”姚女士十分无奈,“之前,我知道法律上有这么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跟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但是没有想到,现实中还会有这么多的麻烦事。”

  姚女士在一家外企任职,工作的机会,让她认识了现在的外籍男朋友,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并一起孕育了一个小生命。但是出于一些私人原因,两人并没有领证结婚的打算。

  如果仅仅是抚养一个孩子,在经济上对姚女士和她男朋友来说不是问题,但是有一点却一直让她纠结不已,那就是孩子的户口。“刚怀孕的时候,我向别人打听过,好像很麻烦很复杂。还必须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而且估计一时半会儿办不下来,什么时候能最终解决也不知道。但当时因为考虑过去国外生孩子,所以就没有多想这个问题了。后来因为工作上的原因,我只能在国内生孩子,发现事情还真是挺麻烦的,不是说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完事了。”

  那么,她的孩子如果想落户,到底要走一条怎样复杂的路呢?

  《法制日报》记者来到姚女士的户口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就姚女士的非婚生子落户咨询了一下,发现还真是一条漫漫长路。

  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姚女士这种情况想落户,就必须持户口本、房本、出生证、街道出具的落户指标以及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等才行。随后,记者来到辖区街道,由于姚女士孩子的爸爸是个外国人,情况更加复杂,工作人员又拨打了好几通电话,最后告诉了记者以下程序。

  首先,姚女士需要本人亲自到街道提出申请,然后,按照辽宁省相关规定,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据此,街道会向其下达3个月内限期结婚的通知书。如果3个月内仍然不结婚, 那么就需要提供一份公证书,证明孩子的爸爸放弃抚养这个孩子。之后,姚女士要回到街道做一个情况调查,由工作人员向上级汇总,如果有指标,则在缴纳完社会抚养费之后,方可拿到落户指标,但是什么时候有指标,则没有明确的日期,只能等消息。

  至于社会抚养费的多少,则按照规定缴纳不同的数额。即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此外,由于姚女士的男友是外籍人士,她还需要提供男友的护照以及在国外的婚育情况证明,这份证明还需要由有资质的正规翻译公司做好翻译,以备留档。

  值得一提的是,据姚女士讲,自己的男友并不打算放弃孩子的抚养,两人会继续共同生活并抚养孩子。这样一来,去做放弃抚养的公证显然也是勉为其难,那如果不配合去做这种公证,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

  “那只能去法院打官司,让法院判决将抚养权归女方一方所有。”工作人员的回答无疑让落户的道路变得更加复杂。换言之,为了给孩子落户,要么要有公证书要么要有判决书。总之,得有漫长程序要走。

  记者将这一情况电话告诉姚女士之后,电话那端,是这个准妈妈良久的沉默。

  获得身份程序如此复杂于法无据

  由于受传统观念和相关政策的影响,一直以来,非婚生子都在主流视线之外,不管是政策制定还是学术领域,对其关注都不多。然而必须看到,随着婚育观念等的变化,未婚生子的现象日益增多。资料显示,中国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这意味着大约每100个中国人中就有1个没有户口,他们普遍面临就学、就业、出门、结婚生子等诸多不便,这其中就包含很多非婚生子女。

  “从小孩的角度来说,上户口给予国民身份是其天然的权利。”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建林认为,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需要如此多的复杂程序于法无据。

  曾建林指出,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有一方为中国公民,那么该子女不论是否婚生还是非婚生,只要是出生在中国,从其一出生开始,便具有了中国国籍,便是中国公民,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曾建林进一步指出,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一再重申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户口是公民身份的表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非婚生子女享有作为中国公民的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予以剥夺。从上述条文所形成的法律逻辑可以推出,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父母可以向其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户口登记的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只需依照国籍法的规定,提交证据证明新生儿符合获得中国国籍的条件即可。”曾建林认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范畴,户口登记机关不能以其未缴纳为由拒绝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则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解决。

  “现实中,各个地方的计划生育与管理办法往往对非婚生子女上户口作了种种限制,比如缴纳社会抚养费、亲子鉴定等等。这些限制很不合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往往是单身,一个人抚养孩子,本身生活压力就比较大,还要交一笔不菲的社会抚养费,这实际上是变相地降低家庭的生活水平。即使单身母亲愿意交这笔钱,在实践中,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或者因失踪、死亡导致无法做亲子鉴定,就会导致 有钱无处交 的情况发生。更不要说,随着人工授精技术的发展,有些前卫的单身女性,自愿接受人工授精,这一类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要到哪里去找捐精者来做亲子鉴定呢?”曾建林说。

  户籍登记应实现平等且无歧视化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尽管法律如此规定,但因为无法落户口,很多非婚生子女失去不少应有的权利。

  据了解,在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的问题上,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讲,街道和派出所,一个负责计生工作,一个负责户口登记,是给孩子上户口绕不过去的两个部门。各地都出台本地区的相关条例,虽然略有不同,但是条件都较为苛刻,比如需要提供公证书,做亲子鉴定,甚至法院判决等等。而在全国很多地方,还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政策的一个前提落实。

  “无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是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均没有明确授权落户必须与其他条件并行。仅仅因为计生原因,便不给非婚生子女落户,无异于变相剥夺了他们的国籍,明显违反了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精神。而且从国际法来说,我国是《联合国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力度。不应给非婚生子女落户设置重重障碍,使得非婚生子女的身份或将被剥夺,进而不能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教育。”据曾建林介绍,该公约明确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第七条);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第二十六条);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第二十八条)。

  父母违反法律不应成为剥夺子女基本权利的理由。非婚生子女本人并没有违法,他们也是合法的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政治权利,当然包括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业内人士呼吁,为防止遗弃非婚生子女导致社会不安定,以及从人道主义、人权保护出发,我国的政策法律制定应推动实现户籍登记的平等和无歧视化,从而保证公民的生存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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