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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索赔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7 ℃

  一名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的私生子成年后将生父告上法庭,向生父索赔约500万元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生父应补偿私生子18年的抚养费共8万余元,但并没有支持其精神赔偿诉求。

  经查明,余某与杨某认识后同居,不久后,一个女人闹上门来自称是杨某的妻子,此时余某才知道杨某已婚。两人分手后,余某发现自己已有身孕,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引产,她于1995年1月生下儿子小杨。因是未婚先孕、违反相关纪律,余某被所在单位开除,为了维持生计、抚养孩子,她被迫四处打工。2010年,杨某托人找到他们母子,在做了亲子鉴定确认是杨某亲生之后,杨某答应把孩子送到广东省学习外语,并承诺将孩子送出国深造。但孩子被送到学校后,杨某只去探望了两次便消失了,孩子读了一学期后无奈返回重庆市。

  小杨称,现在母亲患多种疾病,无法从事任何工作,他自己虽打点小工,也无力维持母子二人的开销,生活很困难。为此,他将生父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300万元抚养费。

  庭审中,生父杨某辩称,当初他和余某在一起大约三四个月,妻子知道后闹得很厉害,加上双方家庭的指责,便分手了。此后,余某一直没有找过他,他也不知道余怀了自己的孩子。2010年5月,余先电话联系他,告诉他生了个儿子,都15岁了,然后他回重庆做了亲子鉴定。如今,孩子已年满18周岁,母子二人此时提出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重要的是,他一直不知道有孩子,让他失去了与孩子建立感情的机会,没有享受到儿子带给他的亲情,所以从这方面说,他也是个受害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私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杨某作为生父,理应对小杨承担抚养义务。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所以18周岁后不再支付,而在18岁前,杨某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应当对独自抚养的余某给予相应的抚养费补偿。此案引发的私生子抚养费补偿标准,以及是否能向生父索赔精神赔偿成为此案的两大焦点问题。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的实际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参照18年来重庆市历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抚养费补偿标准。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按照月收入20%至30%比例支付。

  据此,法院按最高标准30%的比例计算,最终判决杨某补偿余某18年的抚养费共8万余元。对于精神抚慰金,法官称,依据现行法律,抚养纠纷中,没有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该索赔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据此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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