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与老李于1999年相识,二人于次年开始同居,老李当时已婚。2003年6月,任某生育一子小李。2004年任某和老李结束了同居生活,小李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小李1至10岁期间,任某曾多次找老李,要求其承担小李的抚养费,但老李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无奈之下,任某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当时叫你别生下来,你不听,我当时说我们只是玩玩,且多次强调你生下来我也不会和你建立家庭。”庭审时,10岁的男孩小李在听到据说是自己父亲的“陌生男人”和自己妈妈的对话后,开始声嘶力竭地大哭。小李本应该像同龄的孩子一样成长在温馨的家庭里,得到母亲的疼爱、父亲的陪伴,然而他却被迫承受了不应有的悲剧现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据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判令老李须按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