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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婚生婴儿如何报户口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7 ℃

  导读:非婚生婴儿如何报户口?

  法律咨询:

  我孩子的父亲重婚,他办了假结婚证欺骗我,我现在已怀孕5个月才知道,孩子已经有胎动,我无法舍弃孩子,因我没有婚姻,孩子出生后该怎么报户口呢?

  律师回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婴儿,均按本人自愿随父随母的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由民警区别情况调查核实后,办理入户。(相关阅读: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至于非婚生婴儿如何报户口,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比如北京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规定: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证明并须经派出所长审批。

  非婚生子女在完成相应的手续,上完户口后,是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成为社会真正的一员的。

  知识延伸:

  非婚生婴儿报户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下:“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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