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离婚,起诉离婚详细程序,本文提供起诉离婚程序。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起诉条件
离婚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
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⑷、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办理离婚起诉手续?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可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同时应提交起诉状,离婚诉状的格式和范本可参考本站文章“离婚起诉书格式与范本”。
离婚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起诉离婚应提供哪些证据?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能否判决离婚?
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一、 认定感情破裂的几个方面: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有无过错;有无和好可能;有无法定不许离婚的因素。具体可以分解为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的定义(什么叫重婚)
重婚,系非法的婚姻关系,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解读:构成重婚的有俩种人
A、有配偶(此处指合法婚姻,不是同居)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B、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明知”指事先知道,或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受欺骗与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重婚的两种含义:
A、法律意义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B、事实意义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般认为事实意义上的重婚为如下情况: I、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公开举行结婚仪式的;II、有配偶的人对外公开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版主的话:能认定重婚的非常之少,很少有人愚蠢到领了一张结婚证后再登记的,而事实上的重婚也很难认定,只要过错方还有点智商的,那么非过错方很可能无法取证或取证费用巨大。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条(法释[2001]30号)
常见的主要包括:A、姘居。和婚外异性或同姓(嘻嘻,笔者认为还要加上同性)多次发生同居关系,损害夫妻感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版主的话:偶尔的嫖娼,或偶发的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同居。但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比如出示因为对方嫖娼而给公安机关罚款的证据,其实也不失在法官心理上造成对非过错方的心理倾斜。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家庭暴力”的含义。
Family Violence 是指行为人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摧残,中国传统说法是:以打骂、冻饿、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在也有说法认为家庭暴力是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精神、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并且将其分为: 1) 身体暴力:殴打、捆绑、打耳光、脚踢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是以传统说法为主流,在某些国家看来是很严重的家庭暴力在我国都不是。
2、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往往表现为作为形式。 偶尔的打骂不构成虐待。
3、遗弃的含义。
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力、需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夫妻间一方作出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不能取得对方原谅的,应该视为感情破裂,但版主请你注意下一段文字:
版主的话:尤其注意--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后立即报110并做笔录,并要求公安机关开具验伤单去医院验伤,如没有报警的也应该及时去医院验伤(最好在24小时内)。受虐方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和保留证据的习惯。平时不注意收集证据,到了提起离婚诉讼时很可能因为无法指证对方而给法院判决不离,所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而且判决不予离婚后女方往往受到更严重的虐待,而再次提起离婚要等上次离婚判决生效后6个月法院才受理。验伤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如验伤结达到轻伤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起诉实暴方对方故意伤害罪,可与对方进行交易,以刑事案件撤诉来获得对方同意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恶习[bad habit;vice] 不良的习惯,用用社会道德来评判为坏习惯。屡教不改的是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这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屡教不改到底是教育多少次??教育包括亲属的教育、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等,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因赌博或、吸毒曾经给劳教、罚款、治安拘留的(评:铁证),而至于传统上说的:所在单位的批评教育、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的批评教育在目前社会条件下已经不适用。 赌博和吸毒,耗费家庭财富,不可能承担起家庭的责任;酗酒,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催化耗费家庭剂。所以有这些恶习的也是认定感情破裂的理由,关于“等恶习”,可以是嫖娼、同性恋等。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比较复杂,有工作出国等原因造成的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还有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而形成的分居,表现为有家不回,在外租赁房屋居住、住亲戚家等。因工作等分居未必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也会判决离婚的。
分居的时间为2年,1989年有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关于分居3年已经不适用了。
版主的话:保留在外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的证明。 如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城市生活的,记得及时办理暂住证(居住证)。 不过即使在同一屋檐下,如果夫妻分开生活,仍然构成分居,不过要对方承认。
“两年”起计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属兜底条款,书面化叫采用概括主义。对于第五条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各地高院下法的“×高法”或会议中往往对此有限定性解释。常见的有:
1、夫妻一方患有恶疾,比如艾滋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古代的“七出三不去”中就有“恶疾去,无子去”)但有些人不愿直面这一现实,而假借了其他借口来实行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注:89年的司法解释里的,但过于理论和有些过时,难运用)
3、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比如对方在经济方面故意夸大事实,隐瞒曾经结婚史等行为(隐瞒恋爱史不算)。隐瞒曾经得过的重大疾病。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评:目前一般先同居后结婚,结婚不同居的确比较罕见,但那是89年的司法解释中第5条,具有那个年代的特点。
5、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注:判决生效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不受理第一次离婚原告方的离婚请求,所以劝当事人如果没有重大的事项,一审判决不离的情况下不需要提起二审,否则这个1年要从二审判决生效后才计算。
6、一方因为犯罪被判决有期徒刑,或违法入狱劳教的,注:无需长期徒刑。
7、过错方与第三人同居并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评:如果你没有什么财产的,或者说你有财产,但是已经不在你名下了,那么的确可以告诉法官你的“外遇”,也不失为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