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婚姻法,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有三种,即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事实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合法的收养而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再婚后继父母子女之间客观存在的抚养事实而产生。丈夫对于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既非收养,又不是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因此,两者之间没有受法律所保护的关系。
当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