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板因车祸不幸身亡,其私生子小亮为夺遗产,将陈老板的原配夫人王女士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分得566.11万的60%,剩余的40%作为遗产由4人均分。
年近50岁的陈老板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生意,由于外出应酬较多,他结识了比他小20岁的李文,后两人同居。2003年4月20日,李文为陈老板生下儿子小亮。李文心想有了儿子这个“护身符”之后,陈老板就不会抛弃她,生活终于有了依靠。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8月,陈老板因车祸死亡。陈老板的死让李文母子一下子失去了保障。李文认为小亮毕竟是陈的儿子,就应该得到他的遗产。为此,她多次与陈妻王女士协商遗产分割事宜,但均被拒绝。故李文代其子小亮一纸诉状将王女士以及陈的另外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分割陈近600万元的遗产。
在庭审中,被告王女士拿出丈夫生前的一份承诺保证书,内容大致为:陈××保证,与李文是一般男女关系,李文所生之子与陈××无关系,从即日起与其断绝一切关系。如果以后与她和孩子还有联系,愿放弃一切财产。
经原告申请,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根据国际惯例,不排除小亮与小伟(陈老板与王女士所生之子)在血缘上存在同父兄弟关系。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小亮、被告王女士和陈的另外两个儿子(陈的父母已去世)。
那么,对于遗产的范围及分割,被继承人生前向被告王女士出具的《承诺保证书》,系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被告王女士以此抗辩被继承人的遗产已不存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被继承人生前的过错,在将共同财产分给配偶时,可以不按一半分出。本案中,法院按60%的比例分割给被告王女士,40%的财产作为遗产,均等分割给4个继承人。因此,小亮分得遗产5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