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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6 ℃

问题:

我小时候患小儿麻痹症致左腿残疾,终身未娶。二十年前,我的堂哥遭车祸去世,嫂嫂养育二个女儿,难以维持生计。我从事钟表修理,经济上相对宽裕,经济上常资助她们。后来我与嫂嫂同居生活二年,并生下儿子。因我们感情不和,嫂嫂携儿与他人再婚,而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一直是由我负担的。目前,儿子职高毕业后在一家企业工作,有固定的收入。现我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是否可以要求儿子赡养我?

回复:

印球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以上法律规定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相互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以上规定,虽然没有对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生母尽赡养义务的内容在条款中加以规定,但只要生父、生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生父、生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同样享有要求非婚生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和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子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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