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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8 ℃

  沪律网网友提问:

  小孩现在九个月,5月份我起诉了一次离婚,由于他不答应,法院判决不离婚。 现在我已带着小孩与他分居,而他不闻不问,也不给抚养费和生活费,现在已有一个月多了,如果第二次起诉,法院能不能判决离婚,并且小孩的抚养权归女方?

  沪律网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新的情况和理由的话则不受六个月的限制。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应该算是出现了新的情况和理由,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你们之间确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话,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至于子女的抚养,因其才九个月,还在哺乳其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沪律网网友咨询:

  如果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生下一女,家乡的相关礼节都做了,一起生活了两年多的时间,女儿已22个月,现因种种原因,男方起诉离婚,孩子一般情况下是判给男方还是女方?财产或赔偿如何解决?

  沪律网律师回复: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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