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期间,小萱还亮出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写于2013年11月21日,协议约定:“双方协商,离婚后,两个孩子归女方,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人民币十万元整。”
小萱认为,既然双方签了协议,现在要离婚,就应当依据协议履行,把孩子还给她。
不过,针对这一份协议,阿毅并不认账。他坚持说,小萱娘家远在外地,两个孩子交由小萱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阿毅认为,他的条件比较好,让他来抚养,对两个孩子更有利。
律师说法
夫妻闹离婚,孩子应跟谁?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断,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角度出发,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从我国婚姻法第36条及此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看,有几个基本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尤其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法院应予考虑;如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以致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则离婚时不能直接抚养孩子;在其他情形下,须综合考虑男女方抚养条件、抚养意愿、跟随孩子生活时间、有无其他孩子及再育能力以及(外)祖父母照看情况等,最终选择较有利于孩子的一方作为直接抚养人。
在离婚前或离婚期间,经常发生一方将子女置于己方单独控制之下,目的是增加法院判决孩子跟随自己生活的机会。但是,如另一方并无不利孩子成长的因素存在,单独控制孩子的行为就实质剥夺了另一方的法定监护权。对此,丧失孩子控制权的配偶如不同意离婚,只能提起有关监护权的诉讼;如果决定离婚,则仍宜通过离婚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