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小孩本应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肖流生和妻子谢惠莲却为谁更应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而争吵不休,甚至为此事两次闹至法院。3月6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肖流生要求与被告谢惠莲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
1992年3月,原告肖流生与被告谢惠莲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时认识并恋爱。1993年1月10日,二人按农村习俗成婚,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分别于1993年8月27日、1994年10月27日、1996年8月3日、1999年1月26日生育三女一男。
从2005年开始,原、被告因在外务工而聚少离多,并为谁更应承担小孩的抚养义务以及家庭责任而时常争吵。2011年2月,原告肖流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工作人员调解和好,后原告申请撤诉。2014年1月,原告为此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这并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珍惜以往的感情,多为家庭未来和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