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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5 ℃

      甲某与乙某于1994年结婚。1996年8月,乙某生下一男孩,由双方共同抚养。2007年1月,甲某发现乙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加上觉得儿子似乎与自己不太相像,于是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经鉴定该孩子确实不是甲某所生。甲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孩子的亲生父母乙某和第三者丙某,要求乙某和丙某返还抚养孩子的抚养费10万元并赔偿甲某的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告丙某答辩自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没有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要求驳回原告甲某对其的起诉。

      被告乙某指认丙某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故对甲某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没有异议,但她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母亲已经尽了抚养义务,原告的抚养费应该由被告丙某承担。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要求丙某和孩子进行亲子鉴定,但丙某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乙某与丙某通奸生育子女,并对其丈夫甲某隐瞒真情,而甲某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所以,甲某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理应由孩子的亲生父母乙某和丙某负责偿还。据此,判决被告乙某、丙某返还甲某抚育费共计8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的关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孩子的亲生父母追索抚育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甲某虽不明真相,但他事实上抚育了小孩,承担了抚育义务,他与小孩的关系可视为养父与养子的关系,故甲某无权追索抚育费,被告不予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甲某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承担了抚育义务,这种抚育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原告有权追索抚育费。被告作为小孩的亲生父母和监护人,应全部返还抚育费。第三种意见认为,从法理上讲,原告甲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被告是否全部返还抚育费,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部分返还。

      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乙某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甲某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育。从法律上讲,甲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他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对小孩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甲某受欺骗,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而且,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所以,原告甲某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理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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