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怎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3 ℃

      1、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哪些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4、去哪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当提交的证据?

      根据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6、怎么写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

      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

      申请人: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申请人:胡**,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申请人:宋**,女,19**年**月**日出生,住沭阳县***

      申请事项:

      撤销被申请人胡**、宋**对胡*的监护资格;

      指定申请人为胡*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胡**系姐弟关系,为被监护人胡*姑姑。被申请人系胡*的父母,双方于2006年11月25日在沭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6月28日生育儿子胡*。被申请人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双方于2012年10月8日协议离婚,后又复婚,2013年经沭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儿子胡*归被申请人胡家宽抚养。

      离婚后,被申请人胡**对被监护人胡*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及监护责任,好逸恶劳,嗜赌成性,一直无固定工作,带被监护人四处流浪,导致被监护人生活无着,无法上学,且拒绝被监护人的其他亲属关心照顾被监护人。被申请人胡家宽疑似患有精神障碍,其于2014年8月挟持被监护人欲跳楼自杀,经沭阳县重庆路派出所出警才将2人解救。被申请人宋**了解上述情况,对此一直不管不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侵害了胡*作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继续由被申请人担任胡天祥的监护人严重危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为保护被监护人胡天祥的合法权益,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具状提出上述申请,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

      代理人:

      **年**月**日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