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1、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2、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3、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4、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5、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6、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1、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2、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3、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