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系现役军人,其在服役期间委托父母照顾孩子。女方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现男方父母不准女方看望孩子,更不准接走孩子,对此女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孩子由其监护。男方父母认为,目前男女双方尚未离婚,两人均是孩子的监护人,女方自起诉离婚以来一直未履行监护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女方诉求。
【本案焦点】
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而与夫妻另一方的监护权发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谁行使?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现双方尚未离婚,对孩子均有监护职责。男方委托其父母监护孩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祖父母基于委托实施对孩子的监护并未侵犯女方的监护权,故女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现因男方一直在部队服役,难以履行监护职责,虽委托父母代为照顾孩子,但不能因此排除女方作为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利,且女方具有监护能力,故应由女方行使监护权。
【最高院观点】
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法院取消监护权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法定监护人;否则其他任何人均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虽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权的部分或全部责任委托给他人,但当这种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保护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
本案中男方在部队服役,不具备履行日常监护职责的客观条件,其遂将监护权委托给父母,但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又有亲自监护孩子的要求,故监护权应由女方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