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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资格体现司法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1 ℃

  安徽省砀山县一名6岁女童遭到生母刘某及刘某的男友虐待,导致轻伤一级。女童生父武某遂将刘某起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自己为女童的监护人。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武某的诉请。

  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新闻屡见报端,引起公众对此类现象的持续关注。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须妥善处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扶养权与合法监护的关系,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适格监护人,体现了司法干预监护的鲜明特点,也是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具体化。

  监护人应当依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履行好法定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和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侵害行为大都是发生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即通常人们习以为常的家务事,发生在家里和不易被人发觉的场所,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存在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目前,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资格案件总体较少,这与缺乏积极有效的监督、报告、变更等内容的反应机制直接相关,亦是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在民事领域面临的困境。

  落实未成年人国家干预监护,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共同发力。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这些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是未成年人国家干预监护制度的责任主体。2015年1月1日起,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七种严重情形的监护人,将被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现实生活中,发现和核实不当监护行为难,故对与未成年人接触较多的医生、教师、治安民警、社区管理人员等群体,当发现有虐待、家庭暴力、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最具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司法处置监护人侵权问题,关键在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未成年人利益。针对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性侵等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必要时撤销其监护资格,并选定适格的继任监护人。针对监护人缺失的情况,如弃婴、流浪儿童,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指定民政局、村委会等适格主体承担监护职责,并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和定期评估。针对留守儿童、单亲家庭、低收入家庭、监护人身患疾病等监护人监护能力存在瑕疵的情况,在专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进行调查了解后,由国家提供物质帮助和资金支持,在未成年人就医、入学、生活等方面,为临时监护、医疗救治、教育等提供适当帮助,确保未成年人在营养、教育、住房等方面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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