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而对其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此事被网络曝光后,舆论大哗,司法也迅速介入。去年9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法院认定李征琴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官司总有结案日,而生活还要继续。被虐儿童施某某哭着抱住养母,其生母甚至给施虐者下跪自责,这背后的价值冲突与道德纷争很难用三言两语说清。孩子还小,不能理解法律对家暴的介入尺度,实属正常。在施某某生母眼里,李征琴的出刑入罪究竟是罪有应得,还是莫大的委屈,也只有她知道。
自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十多天来,各界关注的家暴个案多聚焦在夫妻间的暴力。现实生活中,家暴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也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在家庭为社会基本细胞的中国,较之个体更为独立的西方社会来说,反家暴更为迫切,也更为复杂。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子女虐待年迈的父母,在一些法治成熟国家,有剥夺监护权这种常见的救济方式。但在中国,监护权的剥夺是个并不容易作出的决定。
所以,当有专家提出“怎能让受虐儿童与施虐者继续生活?这岂非重新送羊入虎口?”时,可能在惩戒加害人和有效保护受害人方面是有道理的,但这种理想层面的“合理”往往不敌实际操作中的“合理”。就算马上修法,大幅扩宽剥夺监护权的适用范围又怎样?
剥夺监护权的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的监护人较之虐童者更有助于儿童的成长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只有当剥夺了虐童者的监护权之后,还有充分的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兜底,这一国际通行的反家暴惩戒措施才可能成为司法的常态。
对反家暴,我们还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更多的制度推进。南京“虐童案”是一个标本,它让众多围观者看到了司法介入家暴的积极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司法无用论;它也让众多围观者看到了司法介入家暴的种种局限,从另一个视角提醒了我们也应警惕司法万能论。司法的能与不能,在于介入的尺度,也在于配套制度的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