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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责任不到位 父母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5 ℃

  案例一:四龄童路边玩耍被撞身亡,赔偿责任按比例划分

  这是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事故发生在安乡县安德乡附近,时间是2014年2月1日。

  当日上午9时许,裴某载着妻儿等4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安乡县陈家嘴镇出发驶往安德乡。当日9时20分,当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安德乡某路段时,遇到4岁的陈某一人由南向北走来。由于裴某对道路上行人动态估计不足且超速行驶,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陈某撞倒,陈某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安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裴某与陈某的父母在当地调解组织的协调下,达成赔偿协议,先行赔付陈某父母14万元,其中有1万元未付,打了欠条。双方约定,另外的41万元损失,由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承担,陈某父母不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裴某的刑事责任。

  事后,A保险公司拒绝按上述协议赔付。陈某的父母将裴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41万元。

  庭审中,法院重新依法核算了陈某父母的损失,共计48万余元。但是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因原告对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赔偿各项损失41万元,故法院仅支持赔偿损失额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保险合同约定,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之内赔偿陈某父母伤残赔偿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为11万元。陈某父母的损失在获得交强险赔偿后,尚有损失37.6元。超过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陈某父母损失,按照死者陈某与裴某各自的过错比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分担责任。死者陈某在该案事故中有过错并负次要责任,可减轻裴某承担的责任,

  所幸,陈某父母所要求赔偿的损失额度并未超过保险承保的份额,故不用自行承担。最后,法院依法判处,A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赔付陈某父母41万元。

  案例二:两龄童独自过马路被碾压,父母担责20%

  该案发生在汉寿县,时间是2013年11月26日下午。朱某驾驶农用六轮运输车在汉寿县新兴乡由南往北行驶,下午4时45分许,行至新兴乡某村路段时,遇两岁的刘某独自横过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年11月,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朱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事后,因伤情较重,刘某的父母带着刘某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12月,到市城区、长沙等地治伤,住院百余天,仅医疗费就花去了近10万元。

  2015年5月,经司法鉴定,刘某右足损伤构成10级伤残。于是,刘某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及后期治疗费19余万元。

  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应当由其监护人带领,但刘某独自一人横过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朱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笔者手记

  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可以想象,每一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父母、亲人都会捶胸顿足、嚎啕大哭。作为旁人,也会心生几分怜悯。

  可是冷静地想一想,仅以这两宗案件为例,如果多一位大人在旁,或者不让孩子单独外出,即便是驾驶员违法,孩子会发生意外吗?我们必须要承认,孩子对危险的认知是有限的,甚至是“无知”的。这也是法律不断强调家长监护责任的缘由。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父母应当照顾子女,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避免受到伤害的义务。这既是法理,更是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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