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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护权干预条款为何如此艰难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5 ℃

  近日,一组河南“猪圈男孩”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中的男孩儿蓬头垢面、衣着凌乱,和一只幼猪共处在一辆满是污渍的泔水车里。正当人们唏嘘不已时,江苏南京又爆出“小兄妹被祖父锁入狗笼”的新闻。

  “与猪同住”、“被关狗笼”的孩子并非孤儿,却是监护人严重缺位的“事实孤儿”。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来保障?

  7月29日,《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其中拟规定:“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参与草案拟定的全国律协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李某某告诉媒体,草案规定“将在民政部门下设置实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是全国范围内的重要突破。

  “监护权干预”条款为何难落实

  据媒体公开报道,“猪圈男孩”系河南濮阳清丰县的刘洪某,其母患有精神障碍,对他常施以暴行。不论盛夏寒冬,7岁的洪某长年睡在自家院落里,至今不会与人交流。而江苏小兄妹的父母属未婚先育,母亲于两年前不辞而别,父亲因外出打工将孩子交由祖父照看。祖父白天外出,无暇看管,只能将兄妹俩锁入狗笼,以防其走失。

  “看到小洪某时,我们真的很揪心:一个好好的孩子怎么成了这样?”民间公益组织“濮阳爱心联盟社”负责人宋某某告诉媒体,洪某的母亲精神失常,“或许她自己对于‘孩子’并没有概念,也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更谈不上正常行使监护权。”

  宋某某介绍,濮阳爱心联盟社自2013年成立以来,接触了不少像洪某一样虽有父母却不能被好好监护的孩子。“这些孩子大多数跟着爷爷奶奶等住,生活较为拮据,教育条件也落后于正常的同龄孩子。”

  类似悲剧早已有之。2013年,因母亲吸毒,南京江宁两女童在家中被饿死;2014年,媒体报道稻城女童8年来生活在猪圈,身高只有78厘米,无法正常交流……对于近期媒体关于家庭监护权的大量关注,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某某点了个“赞”。“一个现代社会,一定是以‘儿童优先’理念作为重要标志的。过去媒体对此类事件报道得较少,并不代表之前没有类似案件的发生,当下越来越多的关注,是公共道德领域的巨大进步。”

  在相关报道中,一个数字频频被提及:“北京师范大学儿童福利中心课题组推算,截至2011年,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总数可能在57万人左右。”但实际上,王某某告诉媒体,那组数据指的是“孤儿”而非“事实孤儿”。“因为‘事实孤儿’难以界定,所以我们并没有统计相关数据。”

  对“不管孩子”的父母,我国《民法通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条款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有下列七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但真正撤销了父母监护权的案子,目前在国内并不多见。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某某也告诉媒体,历年来全国受理的类似案件是“少之又少”。

  媒体梳理发现,自2015年1月1日《意见》实施以来,撤消父母监护权的“首例”是在江苏徐州发生的“生父性侵女儿”一案。在这一案件中,江苏徐州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小玲的监护权。民政局当庭表态,将采取助养或寄养方式,让孩子住在指定村民家。

  “监护权干预”条款的落实,为何如此艰难?

  王某某告诉媒体,一方面,受“不打不成器”等社会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社会大众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往往采取习以为常的态度,“一般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外人不便干预,导致法律执行起来较为困难”。

  另一方面,专家指出,像小玲一样“住在指定村民家”毕竟不能成为监护“事实孤儿”的制度性举措。在“监护权干预”之后,我国目前还缺乏接受的“事实孤儿”的专职机构。

  缺乏专职儿童保护机构是“症结”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被剥夺监护权了之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而在实际操作中,王某某认为,我国相关的体系却仍旧尚未健全。

  “没有现代发达的儿童管理行政体系,保护儿童权益便很容易成为空中楼阁似的口号。”王某某认为,当下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儿童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较为传统,政府行政职能缺失,执行力也不够强。

  “妇女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大家会想到找妇联,而儿童权益受到家庭的侵害时,大家第一反应能是什么呢?”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皮某某对媒体指出,中国社会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介入状态,仍是“缺位的”。

  王某某介绍,目前全国共有几百家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才1万多人,很多中型城市甚至没有”,“而一些相关的青少年权益保护社会组织也处于‘刚起步‘状态,不能及时有效地为家庭监护权缺失问题提供帮助,政府也缺乏在相关组织资金和设施上的投入。”

  佟某某介绍,目前我国专门保护儿童的综合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和地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另一个则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但没有国家级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一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处理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等多个部门,属于责任的交集范围,但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容易导致责任落不到实处、协调难度大、互相推卸责任等等状况的出现。”佟某某说。

  “小洪某现在住在姑姑家,已经会叫‘爸爸妈妈’了。”说起洪某的现况,宋某某满是欣喜。在接受媒体采访当天,爱心社的志愿者们还带着些零食和资金去了洪某的家。

  宋某某告诉媒体,前不久,爱心社群里的“拍客”恰巧拍到了孩子的生活状况。自己知道之后,就立即组织各个成员来到了洪某的家中。大家决定自筹资金,对孩子进行长期资助,并定期对其进行智力上的引导和开发。

  “虽然国家有敬老院和福利院,也提供了不少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但社会上肯定还有很多政府触及不到的角落,这就需要我们民间组织去帮扶。”宋某某说。

  “儿童权益保护这件事情,不能让民间单干,得政府和民间一起来。”王某某说,政府不但要鼓励民间组织的发展,还要尽快健全自身的行政体系,要设有独立的专职的国家儿童保护组织,保证专职、专人、负责专事。

  南京立法能否终结“事实孤儿”困局

  7月29日,《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拟规定,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行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强制性报告”的义务。

  参与这部草案拟定的全国律协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李某某告诉媒体,在民政部门下设置了实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也是全国范围内的重要突破。

  “国家设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但这只是一个宏观的协调机构,而非实体机构,此次南京草案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相当于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有专人专职来做事,这在全国还属首例。”

  王某某还建议,社会可以对家庭监护权问题进行公共讨论,不是一味地批判和揭露,而是对解决方案和价值导向进行探讨。“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机构,填补责任的空白区。加大相关设施的建设,在社区、城市、农村等建设儿童活动的场地,每个县市至少设有一个儿童福利中心,承担相关业务的指导。”

  媒体了解到,相比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南京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多了“行政保护”的层面。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由政府直接主导,能在第一时间集多数相关部门的力量来有效维权。

  “当然,草案仍有待完善,如部门间的协调衔接、具体的保护措施等等尚未完全明确,而草案规定的救助范围也仅限于困境儿童。”李某某说,“这是一条任重道远的路,需要我们慢慢摸索”。

  皮某某指出,社会应当摒弃家庭监护权是“家务事”的这一成见。“一旦孩子的个人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权力就可以合法干预。”王某某也认为:“我们的教育要让孩子知道,自己的尊严、幸福、健康是受到社会保护的,即使家长也不能将孩子当成私人物品,进行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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