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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买卵代孕案 丈夫离世妻子失监护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7 ℃

  惊人的秘密随之浮出水面:双胞胎竟是李某夫妇花费80万元,通过购买卵子、代孕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近日,闵行区法院对这起抚养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胞胎由祖父母监护,同时李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将孩子交由对方抚养。

  被告患有不孕不育症

  李某与林某均系再婚。李某患有不孕不育症,两人商定通过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为此,两人精心安排代孕代育事宜:非法购买卵子,将林某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外授精并形成受精卵;然后,非法委托他人代孕,前后共支出约80万元。

  2011年2月,异卵双胞胎小花和小军出生。李某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生父母分别为林某、李某,并据此办理户籍申报。

  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2月7日,林某因重症胰腺炎突然入院,两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此后,两名小孩随李某共同生活。去年12月29日,林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成为小花和小军的监护人,抚养两个小孩。他们的理由是,林某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某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且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审理中,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鉴定,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不排除林某父母与小花、小军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同时可以排除李某为小花、小军的生物学母亲。

  面对诉讼请求,李某表示坚决反对,“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应推定为我和林某的婚生子女。如果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那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与我共同生活,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如法院无法认定小花、小军为林某与李某的婚生子女或事实收养子女,那么在无法确定生母是否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也应驳回原告要求成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拟制血亲关系也无法认定

  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分为两个问题:

  第一,小花、小军是否可视为李某与林某的婚生子女?2001年8月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等。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受孕方式为合法的人工授精,孕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妻子本人,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本案中,李某与林某夫妇通过买卖卵子、委托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代孕的方式,孕生小花、小军,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情形。李某非卵子提供者,因而不能形成生物学上的母亲;又非分娩的孕母,亦无法将两个小孩视为其婚生子女。

  第二,李某与小花、小军是否存在拟制血亲关系?所谓拟制血亲关系,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可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某与小花、小军之间因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没能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加之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亦难以认定因此种行为获得对孩子的抚养机会。故合议庭认为,李某与小花、小军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与小花、小军既不存在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在生父林某死亡,而生母不明的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小花、小军的祖父母要求担任监护人等要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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