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子女17载,竟然发现并非亲生,是断绝关系还是继续维系?近日,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监护权纠纷案引发关注,作为养育子女多年的非亲生父亲,能否争取非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又能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老吴和阿凤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唤名小宝,;老吴和阿凤经常争吵,于是,2010年,夫妻二人终因吵架协议离婚。虽然离了婚,但前妻阿凤和儿子小宝刚开始仍住在老吴家里,阿凤和老吴偶尔还会吵架。有一天,阿凤在吵架后说了一句气话:“反正孩子也不是你的。”老吴听了这句话后,就开始起了疑心。在前妻离家后,老吴带着偷偷取来的小宝头发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孩子果然不是老吴亲生的。老吴知道真相后极其愤怒。为此,他将阿凤告上法庭,要求阿凤赔偿其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阿凤赔偿55万元给老吴。判决书生效后,原本老吴与前妻、非亲生儿子之间的纠葛本该结束。可是,眼看自己照顾了17年的孩子离开,却又心生不舍。阿凤和小宝离开老吴住所后,老吴及其母亲因为一直都见不上小宝,都很想念,为此,老吴又一次将阿凤告上法庭。这一次,他希望拥有对小宝的监护权。
庭审中,老吴说,虽然后来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发生了这么多变故,但17年的感情难以割舍。他对前妻的欺骗不满,但他对孩子的感情没变,依然很爱这个孩子,虽然孩子并非亲生,但他还是想见见孩子,听听孩子的意见,看他是否愿意再回到住了10多年的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前的离婚协议并没有对孩子监护权作出明确约定,离婚后三人仍共同生活了一段较长的时间,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对孩子实际处于共同监护状态。老吴请求“通过恰当沟通或接触的方式,以履行其对小宝的监护权”,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老吴仍然具有对孩子的监护权。
【律师解析】
老吴并非小宝的亲生父亲,法院之所以判决他拥有孩子的监护权,是因为:从监护权的性质来看,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权是为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立的,并无监护人的任何利益,这种权利是一种职责。而老吴主张对儿子的监护权,本意还是想继续履行职责,想尽到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事实上,老吴打这场监护权官司,更多的是想向孩子证明,他愿意继续尽一个父亲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老吴具有对孩子的监护权,这实际上是从人情和伦理的角度,从尊重17年的父子感情的角度,确认老吴和孩子之间的事实上的“父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