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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撞伤人离异父母都需担责 监护权只几种情况会取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1 ℃

  13岁孩子骑电动车撞伤他人,母亲以自己早已离婚,孩子判归父亲抚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将孩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近日,法院最终判决离婚的父母共同赔偿受害人损失8万余元。

  父母离异的幼女伤人,该谁担责起纠纷

  2014年8月,13岁的五莲县人袁晓(化名)驾驶电动车沿道路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刘丽(化名)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丽腰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丽多次与袁晓的父亲协商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袁晓及其父亲袁景(化名)、母亲张云(化名)起诉到了五莲县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张云主张其自2006年即已与被告袁景离婚,袁晓归袁景抚养,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抚养与监护权无关,法院判父母同担责

  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袁晓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丽受伤,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两被告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法官介绍,虽然被告张云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离婚后“孩子由袁景抚养,张云不拿抚养费”。但实际上,张云住在县城,袁景住在农村,为了方便袁晓在县城上学,袁晓一直随其母亲张云共同生活。

  再者,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哪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是说,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仍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所以,袁景和张云作为袁晓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原告刘丽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近日,五莲县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刘丽损失共计8万余元。

  对子女的监护权只几种情况才会取消

  据法官介绍,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特殊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归父亲,但实际上是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的。”法官说,但不论何种情况,父母的监护权与由谁抚养是没有法律逻辑关系的。因袁晓的母亲无固定收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判决袁晓的父亲与袁晓的母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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