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我儿子三年前不幸病故,儿媳妇也于一年后只身回西部原籍再婚,他们的四岁女儿也就留给我们老夫妻抚养。我们带着孙女生活两年期间,儿媳妇从不对其亲生女儿有所过问。现如今孙女到了入学的年龄,我们作为祖父母领着她去报名,学校却以要由孩子的监护人到学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请问律师我们该如何办?
饶律师: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中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孙女监护权的特别诉讼,从而获得由你们夫妻取代孙女母亲监护权的有效判决后,再为孩子办理相关的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