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父母及家庭对未成年儿童的冷暴力、语言暴力等行为,是困扰孩子们成长的重要问题。汪利民、穆可发委员今年建议是,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中止、撤销、转移等环节进行明确和细化。
汪利民和穆可发认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些概括性制度的设立上,而是要细化,这是现实需要。近两年发生的一些事件表明,在家庭监护缺位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和社会不能提供补位性的保护,就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持续伤害。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作了规定,但立法概括性强,缺乏可操作性。应完善相关保护法律,明确社会、学校、家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责任。尤其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中止、撤消、转移等问题必须明确与细化。从福利制度角度,将儿童分为四类,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制定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