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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童遭生父性侵母亲不管 父母失去监护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4 ℃

  10岁女童遭生父性侵,母亲不闻不问,民政部门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权,这是今年《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案。4日,徐州铜山区法院判决撤销女孩小丽生父母的监护权,最终监护权归铜山民政局。据《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报道

  生父强奸女儿母亲不闻不问

  小丽的生父邵某、生母王某于2004年在河南焦作女方家里生下孩子。王某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在小丽2岁时,邵某、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随后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邵某回家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平时靠打零工为生,对待女儿小丽更是不管不问,平时连饭都经常不给孩子做,反而动不动就对孩子拳打脚踢,甚至猥亵、强奸小丽。

  挨饿的小丽出门讨饭吃,在路上拉住陌生人喊“饿”,被邻村村民张女士救助后,她又几次三番到其家中,张女士终于发现了小丽的遭遇。警方查出其父邵某和邻居老汉都曾对小丽实施过性侵行为。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生效。其邻居家那名老汉也因性侵小丽被判刑。办理此案的铜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建议撤销邵某及王某的监护权。

  法庭调查显示,小丽回到铜山后,王某从未看望过亦从未支付抚养费用。2014年6月邵某案件侦办期间,王某也拒绝接回女儿抚养。

  今年1月7日,徐州铜山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由区民政局提起的要求撤销受害女童父母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的申请。

  照看者欲抚养法官表达敬意

  昨天庭审安排在铜山法院较大的一个庭“科技庭”,该案的示范意义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科教文卫部门、街道相关人士都出席旁听。关键当事人小丽被安排在铜山法院少年庭,通过远程视频传输设备,将其背影传输到科技庭。

  庭审开始后,作为小丽的亲生父亲,已经身陷囹圄的邵某通过代理人当庭表示了忏悔。邵某对孩子临时照料人张女士的付出表达了谢意,他表示孩子今后不管到了一个什么环境里,他的唯一愿望是周围人能真正关心、爱护她。

  作为小丽亲生母亲的王某没有出庭。法庭上提供的证据显示,王某明确表示没有能力且不同意继续抚养小丽。小丽的临时照顾人张女士出庭表达了希望抚养小丽的意愿,主审法官起立向张女士表达了敬意。

  监护权归属

  近亲无人愿意抚养女童

  庭审查明,邵某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王某父母、弟弟、妹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小丽。

  事实上,小丽与其外祖父母、舅、姨等亲属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小丽。

  法院综合考量了小丽近亲属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及未成年人的意愿,认为未成年人小丽的近亲属均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而小丽现居住地的村委会也明确表示不愿承担抚养孩子责任。

  小丽表态,再也不想见自己的爸爸、妈妈,也不想跟自己的外祖父母、舅舅生活。

  问卷结果多支持民政部门

  庭审中,小丽的临时照料人张女士说,她和丈夫的身体都很好,家庭年收入在村里属于中上等水平,两人都非常喜欢小丽,愿意接纳她作为家庭新成员。

  然而,主审法官考虑的是,张女士还有3岁的亲生女儿需要抚养,而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法官认为,修复弥补受到巨大伤害的小丽,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张女士作为个人,对小丽承担监护责任,会面临困难和问题,因此张女士也不宜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根据新规第36条之规定,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应当担任其监护人。且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取得小丽的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小丽的身心健康。

  法庭发出的20多份调查问卷,大部分都同意由民政部门取得监护权,也有人提出可以“共同抚养”。鉴于本案的情形适用特别程序,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小丽的监护权;二、决定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小丽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女士将签“助养协议”

  张女士未能取得小丽的监护权,是否意味着小丽将被从其身边带走而可能产生“二次伤害”呢?

  对此,主审法官表示,该起案件判决初衷是为了保护孩子和实现孩子利益最大化,因此,法院将发挥延伸服务优势,与民政部门一起,合理制定小丽接下来与临时照料人张女士的生活计划。其中,民政部门将与张女士签订特别的“助养协议”,孩子仍将由张女士一家照料,民政部门将依据自己职能,对小丽的教育、户籍、医疗等问题承担起责任,随着小丽的成长,她将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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