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政部等四部门昨天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及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2月24日《北京青年报》)
在让法律出面干预家长虐童事件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共识的当下,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回应了民意,也是对原先儿童权利救济体系缺陷的及时补缺,更是对长久以来“孩子私有”传统观念的有力纠偏。对“剥夺”抚养权的明细化,大大增强了操作的规范性;民警“有权带走受害人”、检方“可以直接诉监护人”等,更体现了“儿童权益优先”这个国际通行法则。《意见》的出台,更像是为孩子健康成长竖起了一道坚实屏障,令人期待。
不过,仔细琢磨《意见》,几个问题还是值得提出。比如,剥夺了施虐家长抚养权,接下来该怎么办?谁来替代他们抚养孩子?再比如,家长施虐情形是不是被所列七种一网打尽?
第一问似乎并不是问题,因为《意见》恰恰在这方面最用力。比如,让亲朋好友来替代,若不行则由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再不济也会有“民政部门兜底”。但如此密匝的防护线未必就能“让未成年人远离无人照顾、无人监护的风险”。一者,所列出的都是潜在监护人不假,但有没有能力、是不是愿意照顾还真得打个问号。毕竟“做一次好事容易,难在长期坚持”,何况还牵涉到费用等非常实际的问题。而且即便愿意接手,也还有一个孩子本人的意愿问题,这也不能不尊重。二者,相关部门要兜得住底,不仅要解决场所问题,更涉及到人员以及无底洞似的疾病、教育等资金问题。配套的解决方案在哪里?
所列七种情形看起来很全面,但事实上依然还有不少可能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一份来自中国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总数“接近61.5万的全国孤儿数目”。“事实无人抚养”至少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主动放弃抚养权者。从司法实践看,这种案例不多,但并非没有,比如去年11月发生在深圳的全国首例主动放弃监护权的那位母亲;二是以种种借口对自己的孩子不闻不问,是一种似有实无的名分监护人;三是家长“弃婴”。“弃婴岛”之所以开张不久就传来收摊关门的噼啪声,本身就是一个争议。这三类人,排除确实无力抚养部分,更多的则是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这种“冷暴力”的精神折磨,不见得弱于肉体疼痛。这需要把他们从阴暗角落揪出并能在《意见》中做出明确定性,而不该无视或将他们忘记。
好的法律条规,需要周全考虑各种细节,需要社会配套的支持同步启动,需要与现实实现无缝衔接。如果明知道法规存在缺陷而不修正,那么,立法初衷再美好,其美好的愿景对孩子来说,不说是镜花水月,至少是打了折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