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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孩子的监护权谁来行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0 ℃

  导读:昨天,重阳节。死者王某的父亲,64岁的王老却无暇过节,他从郑州赶到长沙,想向亲家陈老夫妇要到外孙女曼曼(化名)的监护权。担心孙女被“抢走”的陈老夫妇过节也不安心,两位老人带着曼曼离开家,住到了别处。与亲家协商无果,23日,王老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那,父母双亡,孩子的监护权谁来行使?

  案件回放

  丈夫欲卖房还赌债遇阻狠心杀妻,两亲家争孙女监护权

  今年3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2人死亡,经警方查实,湖南籍男子陈某有重大嫌疑。据媒体报道,年轻的女死者王某为郑州一家媒体的工作人员,王某的母亲也一同遇害。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女死者王某的丈夫,系郑州另一家媒体工作人员。

  据报道,这起丈夫杀害妻子的悲剧起因是陈某欠下赌债欲卖房还债,遭到妻子王某阻止,陈东冲动之下将妻子与岳母杀害。杀人后,陈某将死者碎尸,并藏于地下室中。

  王某与陈某的女儿曼曼(化名)未满周岁,案发前,陈某将曼曼送回了湖南老家,交给父母抚养。

  悲剧发生后,王某的父亲王老三次到长沙,要夺回外孙女的监护权,与亲家协商未果,王老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法庭,争夺外外孙女的监护权。

  律师说法

  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顺位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说,对监护人的认定,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会优先考虑适合未成年人的生活习惯,以及监护人的经济能力、健康状态等。此案中,因为曼曼的母亲死亡,父亲面临牢狱之灾,显然已经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也丧失了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监护权都有意愿但又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由法律来进行裁决。李健说,对于同一层次有监护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建议权,但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对以上基层组织指定的监护人有争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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