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中尚无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它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这一规定在强调监护原则上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方面,同大陆法系国家的主张一致。但在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情况下,不论被监护人本国法关于监护的规定如何,我国坚持适用中国法即被监护人住所地法。这一规定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更进一步,因为它将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适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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