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流传一句民谣:“软的怕硬的,硬的怕不要命的,不要命的怕有精神病的。”民谣折射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后求法无助的现状和群众对这种状况的无奈。我国有16000名暴力犯罪精神病人,已经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稳定。8月4日北大幼儿园的惨剧让我们惊心动魄,更让我们感到沉重的是:当精神病人引发的惨案作为新闻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后,精神病人监管无序的现状没有任何改变,危害还在继续发生……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试就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成因和对策作一简要探讨。
一、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
1、 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暴力行为所针对的受害人是非常随意的,受害人猝不及防。1999年夏,精神病人在丹江口市广播局持刀扰乱办公秩序,巡警在制止时,被精神病人刺中大腿。2002年2月27日福建永泰县一名精神病妇女在一条渡船上突然发病,砍死砍伤14名上学途中的小学生。2004年4月29日上午,兰州市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窜入一名精神病人,冲进教室用菜刀将15名学生以及两名当地农民砍成重伤。广州市光复中路的一位精神病患者,在近3年的时间里纵火烧屋4次,经常舞刀举棍追打路人,甚至用磨尖的钢筋看到孕妇就捅过去。
2、 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有矛盾的人不计后果、不择手段报复,而且不达目的不罢休。1999年丹江口市土台乡精神病人陈某在盗窃电话机时被邻居程某发现后,怀恨在心,已经先后5次对邻居程某的父母、兄弟、妻女报复伤害,程某全家天天提心吊胆、苦不堪言。2003年7月18日下午2时许,宁乡县精神病人刘某,因怀恨黄某的父亲曾送他住过精神病医院,手持锄头突然打死年仅7岁的黄某。
3、 人身危险性大。精神病人犯罪以凶杀为最多,他们作案的一大特点就是凶残,且行凶的主要对象是自己的家人。在某市的18件命案中,有5件是精神病人作案。2002年2月7日凌晨4时40分许,浙江萧山区一名精神病人拿起两把铁榔头,先后砸死睡梦中的妻子、儿子和母亲。2004年2月,丹江口市牛河乡农民谭某因为家庭琐事 将亲身父亲杀害后,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2004年7月10日晚,广西柳州市职校副校长王某被患有精神病的儿子连捅两刀,死在宿舍楼的楼道内。
4、 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2004年7月1日黄陂的一名22岁的精神病人为了抢夺小孩手中的方便面,将邻居一名6岁男童杀害。而在8年前,同样为了一包方便面,该青年将一名7岁女童杀害。
5、 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及时、全面保护。例如:丹江口市土台乡精神病人陈某用铁锹将邻居程某及其家人多次打成轻微伤后,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后,因为陈某是精神病人不便于执行 ,民事赔偿一直没有到位,程某又向派出所寻求人身保护,要求将陈某绳之以法,派出所根据刑法第 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且本案中被害人伤情系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对精神病人陈某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精神病人陈某见无人处理,反而到派出所寻衅滋事,并且公开叫嚷要继续报复。乡邻要求将其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但是精神病人陈某的父母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治疗费用。政府筹集了费用,也无法满足精神病人的长期治疗。如果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隐患得不到排除,受害人在得不到公力救济后,会迫不得已采取自力救济,甚至会以暴制暴,产生新的“民转刑”案件。
6、 群众安全感低。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患者具有正常的体力和破坏能力,但思维异常,经常出现妄想、狂想,容易做出极端的事,其中又以杀人、暴力伤害为主。男性精神病患者伤害对象具有随意性,女性精神病患者更多地把伤害目标对准身边的亲人、朋友。曾有人对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进行过统计,结果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同时,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容易反复,而大批应该被监管的精神病人在社会中生活,危及到了周围人的安全。 90%需要强制监管和治疗的精神病人仍在社会上,形成巨大的隐患。 只要有1个“武疯子”,周围的群众就生活在被攻击和伤害的恐惧之中,由此引发的精神病人滥杀无辜和被忍无可忍的受害人或精神病人家人杀害的惨剧也不断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