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0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6-21 13:2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9 ℃

    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和好的,应达成和好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调解离婚;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我国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关系尚可维持,应当不准离婚。但是,婚姻的基础不仅是爱情,故感情破裂不是判决离婚的惟一标准。一般情况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一)婚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二)一方确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者;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四)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的;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五)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六)一方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沾染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的;

    (七)一方虐待、遗弃对方,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

    (八)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的;

    (九)双方办理后,未同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打骂,互不谅解,无法共同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