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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承担监护责任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6 ℃

案情概述:
  刘女士和前夫张某于1998年由法院调解离婚,10岁的儿子由前夫抚养。但离婚后,张某将儿子扔给爷爷、奶奶就不管不问了。孩子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精力照顾孩子,张某却不让刘女士探望儿子,就连到学校见面也不允许。刘女士认为,前夫的行为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2003年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自己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每星期可探视一次,每次一天。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张某无故阻挠刘女士探视孩子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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